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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体质并非赔付减免事由!

  • 2021-04-06 15:25:34 来源:重庆四中法院

父亲被撞身亡,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经鉴定,你父亲车祸前已患重病,车祸在死亡原因中的参与度为50%,因此,保险公司仅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特殊体质并非赔付减免事由!

路遇车祸,被撞身亡

2018年7月的一天,

小陈驾驶客车行驶至某路口时,

由于超速行驶、躲闪不及,

撞上驾驶摩托车的老石,

致使老石身受重伤。

交警部门经勘验,

认定小陈对此次交通事故

负全部责任。

老石住院治疗数日,

因伤势过重,

最终不治身亡。

特殊体质,保险公司要求酌免赔付

小陈驾驶的客车

已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

事故发生后,

保险公司收到老石家属理赔申请,

请求赔付老石被撞身亡的

全部损失。

保险公司申请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为:

老石死亡前多器官功能已衰竭,

交通事故在老石死亡原因中的

参与度为50%。

保险公司据此认为,

只能赔付50%的损失。

家属不服,提起诉讼

对于保险公司理赔方案,

老石家属不予认可,

要求全额赔付。

双方协商未果,

老石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

保险公司提出的减免请求

没有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额度内

向老石家属赔付全部损失。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基本沿用了前述规定。该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结合本案

本案中,老石自身虽然存在多种疾病,但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同时,我国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规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依据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作相应扣减。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老石损失。

法官寄语

诚实信用是保险重要原则,承保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守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妥善履行赔付义务,切实维护相关各方权益,承担起应有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作者 / 酉阳法院 张 姗

标签: 特殊体质 赔付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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