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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泳跳水撞伤儿童,男子被判赔14万余元

  • 2023-08-03 20:57:35 来源:华声在线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华声在线8月3日讯(全媒体记者 杨昱 实习生 彭思怡 通讯员 陈梓娴)炎炎夏日,常常会有人到一些野外河道避暑,却忽视了其中的安全风险。这不,浏阳就有一名男子在野外玩跳水时,不慎砸伤一名儿童,为此承担了14万余元的赔偿费用。今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典型案例,并提醒各位家长,消暑应到正规的游泳馆等场所,不要去野外河道戏水,若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遭受人身损害,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为了消暑,蔡先生来到浏阳市大围山镇上坪村栏木组自然河道内游泳。简单的游泳不够刺激,他打算来一次跳水。可令他没想到的是,这一跳,闯祸了。

跟他同时在河道戏水的还有12岁的小廖,在奶奶的陪同下,小廖慢慢靠近了蔡先生跳水的水域。好巧不巧,就在蔡先生跳入河道之际,小廖也从离水面较低的位置往水里跳,结果两人撞到了一起。其间,蔡先生腿部恰好撞到了小廖的头颈椎处。

事发后,蔡先生第一时间将小廖送往医院治疗,并赔偿了200元。本以为是小伤,哪晓得小廖被诊断出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颈髓挫伤、椎体脱位等伤情,后被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还花费了治疗费共计6.8万余元。

在后续赔偿协商中,蔡先生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小廖的家人便将其告上浏阳市人民法院,索赔人身损害医疗费、鉴定及检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类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廖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应当知道在自然河道游泳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但其监护人仍让其下河游泳,存在监护不力,且小廖在游泳时又未确保自身安全,是造成其自身受伤的重要原因,应当自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而蔡先生在人员众多的自然河道中游泳,应当知道从高处跳入河中,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在未提醒和警示河道内游泳的其他人、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仍从高处跳入河中,是造成小廖受伤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由此,法院依法确定小廖自行承担50%的责任,蔡先生承担50%的责任。

最终,浏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定小廖所受损失为28万余元,由蔡先生赔偿14万余元,其余损失自担。此外,蔡先生还将赔偿小廖因构成九级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一审:熊泊宇 二审:邓望军 三审: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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