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占用、挖掘公路,道路客运、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这些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今后在一定条件下将免予处罚。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
什么是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通知》指出,各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在日常检查、“双随机”抽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活动中,初步认定当事人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经警示告诫、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后,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有产生危害后果,经核实后,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不再予以行政处罚的一种柔性执法制度。
《通知》明确了20项轻微免罚事项,执法人员发现案件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执法检查,属于可以适用免予处罚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下发《简易行政指导书》,责令立即改正,当事人主动整改到位且经核查合格的,免予处罚。同时也要扎紧执法权滥用的制度栅栏,防止以轻微免罚为借口消极执法、办人情案。
对免予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要签订信用承诺书,建立健全“免予处罚档案”记录,并在网上进行公示,当事人在本省范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再次违法或未按要求进行改正的,应予处罚并进行处罚公示,实行社会信用联合惩戒。(记者 王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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